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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九章 唐朝版生产合作社(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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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的。

    所以时不凡可以“偷换概念”,人为的把“所有权”和“使用权”进行拆分,这种拆分起源于后世公司的做法。可是时不凡却也都牵强附会,直接把这个把使用权交出的做法比喻成为把土地租给别人,这样利用了那些士族地主的做法,这样好像看起来是一样的。

    不过,事实上时不凡自己非常清楚,这个交出使用权,和那些地主租佃关系其实早就不是一回事了。交出使用权,然后组建了这个所谓的生产合作社,其实事实上这个早就已经不是小农经济的范畴了。只是披着一层土地所有权没有丢失的外表假象,事实上这个所谓合作社,已经是成为了一个农垦公司了。在这个“农垦公司”里面凡是在这里拥有土地的,其实也都是“股东”,以土地作为入股对象,然后自己也都继续加入这个“公司”进行劳动。

    甚至这个农垦公司里面还划分了不同部门,有人负责耕种,有人负责代替大家去服役,有人负责做别的。其实这个早就已经不是小农经济的范畴,是农垦公司的组织模式。只不过是批了一层那个土地所有权没有丢失的外衣,事实上早就已经是旧瓶装新酒,进步了不止一点点。

    当然,这个农垦公司并非是属于某一个大商家的,而是属于那些拿着土地“入股”的人,到时候大家可以按照传统的方法选出自己的公司头目,就和当时选出“乡长”是一样方式。可是这个早就已经不是一个小农经济了,这样大家加入了这个合作社,等于

第一百二十九章 唐朝版生产合作社(三)(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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