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报告的不得开工,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的不得开工。
(6)设计单位应对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项目监理人员参加;
施工单位应组织有关技术人员抓紧做好图纸会审的准备工作,项目监理人员应参加,总监理工程师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对会审纪要进行签认。
(7)施工用各类建筑材料均需向监理工程师报送样品、材质证明和有关技术资料,并按规范要求,监理现场取样,进行复试,经监理工程师审核批准后方可采购使用,变更用材时,需事先征得设计或建设单位同意,否则不得使用。
(8)施工单位使用专业分包队伍时,须于分包合同签订前按照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提供分包单位的有关资料,征得监理工程师同意后方可进场施工。
(9)各类配合比、钢筋焊接、钢筋机械连接及其它新能源、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使用或安装,须于事前报送试配、试焊、试连接结果及有关技术资料,经监理工程师审核批准后方可使用或安装。
(10)监理工程师对每道工序的操作及质量进行监理,并要求施工单位于每道工序前进行施工技术交底。又于每一工序完成后进行质量自检,并将自检资料送交监理工程师,经监理工程师认可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11)隐蔽工程完成后,施工单位应认真执行“三检(自检、交接检、专检)”制
119、学无止境(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