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在检查合格的基础上,提前24小时书面通知监理工程师或园区质监站。与此同时,将隐蔽自检资料包括隐蔽照片等交监理审核。
(12)监理工程师对某些质量有疑问,而要求施工单位复测时,施工单位应给予积极配合。并对检测仪器的使用提供方便。若发生费用和有关责任时则按施工合同规定的原则处理。
(13)施工单位应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报送分部分项工程质量自检资料和混凝土、砂浆强度报告。
(14)现场出现施工质量事故后,施工单位应及时报告监理工程师,并严格按照共同商定的方案进行处理。任何质量缺陷均不得瞒着监理工程师擅自自行处理。
(15)施工单位应遵守执行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如有异议时应在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述,否则监理工程师可以不承认该部分工作量。
(16)对地基基础及桩基、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技术、质量负责人、项目经理进行验收、勘察,设计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应参加验收,监理总结桩基、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工程质量验收报告。施工单位应对上分部工程做简要说明及质量评估。
(17)施工单位于工程全部完工后,经过认真自检,认为符合交工条件时,可向监理工程师提交验收申请,经监理工程师复验认可后,转报业主组织正式竣工验收。
(18)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
119、学无止境(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