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三十七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在施工过程中,各单位严格遵照《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中有关内容进行贯彻和执行;并要求施工单位的现场管理工作向军事化管理靠拢,有令必行,不服不行,说行就行,雷厉风行,行必有果,不得拖泥带水拖拉扯皮,坚持提高工作效率。
(3)施工单位应与施工合同签订后七日内书面通报施工组织机构及公司在该工程上的负责人,即公司代表,在整个施工合同执行期间,由该代表行使合同赋予的权利,履行合同义务,负责签发来往信函。并提供公司资质证明、管理人员及技术工种的资格证书等其主要人员应与《中标通知书》中的人员符合。
(4)施工单位应按合同要求的时间开工,并于开工前书面报告施工准备情况(人员、材料、设备)。获得我公司驻地监理办公室认可后方可开工。若有困难时,可以书面提前五天向监理工程师申述。获准后可延期开工。
(5)开工前应将正式编制、审核、批准、盖公章的施工组织设计报送监理工程师审定并报审开工报告。无施工组织设计及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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