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卫生科,自四年级起算术加珠算。每周授课时间也作了改动。
(2)中等教育制度方面
民国十七年(192年)国民党政府颁布《中学暂行条例》,次年颁布《高级中学暂行课程标准》,取消文理分科。民国二十一年(1932年)又公布《中学法》、《师范学校法》和《职业学校法》,教育部由此颁布《中学规程》、《师范学校规程》和《职业学校规程》。规定中学分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修业年限3年,可混合设立。初级中学生年龄为12-15足岁,高级中学为15-1足岁。师范学校修业年限3年,特别师范科修业1年,幼稚师范科修业年限2或3年,学生入学年龄为15-22足岁。师范及幼稚师范科入学资格需初级中学毕业;特别师范科则需高级中学或高级职业学校毕业。师范学校由县以上地方设立,特别师范科以附于师范学校为原则。
各地方可设简易师范学校和乡村简易师范学校,修业1年,以初级中学或同等学校毕业或有同等学力者为合格。培养各种专科师资,特许办理专科或专设学校。职业学校方面,分为初级和高级职业学校。初级者入学资格需曾在小学毕业或具有相当程度年在12-1足岁者,修业年限1-3年。高级者入学资格需小学毕业或同等程度年在15-22足岁者,修业3年;或曾在小学毕业或具有相当程度年在12-20足岁者,修业年限5-6年。职业学校初级以县市设立为原则,高级以省或直隶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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