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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三桂发迹史(出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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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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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录用;在各地的,准照级录用;对于地主阶级之清廉高蹈者,亦遣人征聘,委以重任。对于明朝贵族,亦照旧予以恩养。
    第二,严防汉、满混杂。
    根据满人之中有人将汉族中的贫民作为奴仆或充兵役的等种种行为,发布如下告示:
    凡我黎民,无论新旧,同属朝廷赤子。近闻有将归顺人民给与“满”字背贴,径充役使。
    或给资本,令其贸易,同于家人。或擅发告示,占据市行,与民争利;亏损国税,乱政坏法,莫此为甚。除已往姑不追究外,自今传谕以后,宜亟改正。若仍怙势不悛,定置重典,绝不宽宥。其新附军民若能自赡者宜各安本业,不许投充势要,甘为奴仆。如有奸棍士豪,自知积恶畏惧有司,因而委曲钻营,结交权贵,希图掩饰前非,仍欲肆志害民者,定行加等重治。
    第三、限令汉人剃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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