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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将司法审判权从知县、知州、知府身上移除。
在明朝,朝廷有三法司,即刑部,都察院、大理寺。
明代刑部替代大理寺掌管主要的审判业务。
大理寺成为慎刑机关,主要管理对冤案、错案的驳正、平反。
都察院不仅可以对审判机关进行监督,还拥有“大事奏裁、小事立断”的权利。
在各省有建立按察使,分管地方监察工作。
明清之际,三班中壮班、快班主要负责维护地方治安,打击犯罪。
而刑部及其分管地方机构则有司法、检察权力。
除此之外,朝廷向地方委派诸多御史,负责弹劾官员不法,处理地方冤案沉案。
结合前世制度,借鉴唐宋三法司制度,重新界定相应权责。
保留县级刑房治安、一般民事案件司法权。
在各府建立按察分司,负责地方刑事司法权,重大民事裁量权,与一般民事案件最终裁决权。
如此在官府身上,建立独立的司法机构,以监督地方官员不法。
最后,就是在过去三公制度之上,建立地方议会。
针对地方议会,可能很多人反对,其实早在汉朝就有代议制,在地方有三老、为有秩、啬夫、游徼。
隋唐之后,官员施行异地任命制,那些到地方任职官员人生地不熟,在地方多依靠官绅、豪门大户,这些在地方颇有权势的官绅
第315章 一民养二兵,明朝缘何财政不出问题?(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