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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三章 法表儒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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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不凡这个立法思想自认为是最接近于后世的,后世的立法思想是以人为本,时不凡这个法表儒里的立法思想是以社会公德为标准,这样相对是最接近的,也是这个时代儒家最能够接受的一种想法。

    时不凡学习法律的时候,自然知道上古先秦的法家。古代法家提倡法制,可是这个“法制”绝非等同于后世的“法治”。后世的法治的核心意义在于百姓选出一些人作为代表,有些国家叫做议员,有些叫做民意代表等等不同的说法。然后由他们来代替行使立法权,而政府对法律负责,那也就是在间接的对国家公民负责,这样可以实现所谓的“民主”,这个才是真正的“依法治国”。

    可是古代的法家,完全不是这么一回事。古代的法家的核心思想完全不同,古代法家的立法思想是在于君王。古代法家的立法权在于君王,君王号称是口含天宪,言出法随。古代法家提倡的立法权在于君王,而君王是唯一一个超脱于法律之上的,是可以随便立法的人。君王对于法律有设立权,修改权,甚至特别赦免等等权力。可以说法家所提倡的“法制”,那是为了维护君王中央集权的思想。

    古代的法家是君王集权的工具,是为君王集中权力提供了理论基础。而古代的“法家”所提倡都是君王拥有绝对立法权,而万民和臣子必须要服从于“法”。通过服从于“法”来表现对君王的忠诚。

    这个也就是古代的立法权和后世的立法权的最大区别,可是却代表

第八十三章 法表儒里(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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