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查的批准,宪法规定公民有不受到不合理的搜查的权利。
不合理搜查取得到的证据是不作数的,例如,辛普森杀妻案,确实是他杀人了,全美国都知道,但警方取得的证据被辩方的梦幻律师团发现没有取得搜查令,所以证据作废。
当然,这个‘不合理的搜查’比较有法律上的弹性,完全看你的律师团够不够牛逼了。
比如窃听,窃听在我们法律上认为是影响公民权利最大的一种侦察手段,一个公民不知道政府官员在窃听他的对话,这对他的隐私权一种非常大的影响。
窃听的条件简单地说就是别的侦察手段无效的情况下,有很多证据证明在那个地方或者那个电话很可能有和犯罪有关系的对话,同时只有在比较重要的罪名存在的时候才能使用窃听。
最后检察官如果觉得条件都符合,还要得到美国司法部总部的批准,才可以申请法官的批准,得到法官的批准之后才可以进行窃听。
其他包括调取银行账户等等……警方收到的监督制约非常的大。
换到本书,只要肖恩搞定地方检察官,那基本警方就拿肖恩一点办法都没有了。
比如在地方检察官选举的时候出大力,推自己人上去~
……
最后说说陪审团,分大小陪审团,小陪审团都是一年一下刑期的,大陪审团都是一年以上重罪的,
大体上来说,美国的法律已经是最复杂,最公平的了,对所有的人来说都是公平公正
说说丑国的法律(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