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论品
免粮”或“论品免田”。以万历三十八年《优免则例》为例,现任京官甲科一品免田一
万亩。以下递减,至八品免田二千七百亩,外官减半,致仕乡官免本品十分之六,未仕
乡绅优免田最高达三千三百五十亩,生员、监生八十亩。
“优免粮”、“优免田”。虽然在事实上已具有优免税粮的性质,但在法
律的意义上仍然指的是“免役”。明代役法,“以民为役,以田制役”。役的编佥对象
有二,一是人丁,一是田亩。来自田产之役,在法律上称为“有赋役”,即因田粮而佥
派之役。来自人丁之役,在法律上称为“无赋役”。即不是出自田粮而出自人身之役。
《大明律纂注》云:“赋者田产税粮,役者当差。有赋役谓有田粮当差,无赋役谓无田
粮止当本身杂泛差役”。
不仅官绅本人及家庭人丁有免役之特权,而且其田
产也有部分或全部免役之特权。
在法律上,限额优免要求优免田之外的“余田”与民一体当差。
但是,官绅等级同贵
族一样,无视国家法令,大都冲破法定权利界限。而按习惯权利行事。因此实际上实行
的是全额优免,“田连阡陌而不任分毫徭役”。不仅官户本户如此。而且依附于他
们的“佃户
第471章 投献(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