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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末称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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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1章 投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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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论品

    免粮”或“论品免田”。以万历三十八年《优免则例》为例,现任京官甲科一品免田一

    万亩。以下递减,至八品免田二千七百亩,外官减半,致仕乡官免本品十分之六,未仕

    乡绅优免田最高达三千三百五十亩,生员、监生八十亩。

    “优免粮”、“优免田”。虽然在事实上已具有优免税粮的性质,但在法

    律的意义上仍然指的是“免役”。明代役法,“以民为役,以田制役”。役的编佥对象

    有二,一是人丁,一是田亩。来自田产之役,在法律上称为“有赋役”,即因田粮而佥

    派之役。来自人丁之役,在法律上称为“无赋役”。即不是出自田粮而出自人身之役。

    《大明律纂注》云:“赋者田产税粮,役者当差。有赋役谓有田粮当差,无赋役谓无田

    粮止当本身杂泛差役”。

    不仅官绅本人及家庭人丁有免役之特权,而且其田

    产也有部分或全部免役之特权。

    在法律上,限额优免要求优免田之外的“余田”与民一体当差。

    但是,官绅等级同贵

    族一样,无视国家法令,大都冲破法定权利界限。而按习惯权利行事。因此实际上实行

    的是全额优免,“田连阡陌而不任分毫徭役”。不仅官户本户如此。而且依附于他

    们的“佃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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