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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穿明末之荒海平波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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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4 财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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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律师在参议院对《澳洲联邦国家财政预决算法》的一般性辩论阶段一再强调说,他的法律思想是:对于私权利而言,法无禁止即合法,对于公权力而言,法无授权即禁止。

    显然,这一套相对烦琐的财务监督制度就是对政府公共权力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这一法律思想的一个具体体现。

    其基本原则是:面对公权力监督这件事,哪怕是牺牲效率也是值得的。

    而有点出乎李俊明意料的是,当时李大律师此言一出,居然立刻得到除了那帮处在懵逼状态下的中学生以外的所有成年人的一致同意。

    李俊明虽然暗自诧异了一小会,但也立刻释然----毕竟大伙来自那个腐败横行的旧世界,谁都知道,一旦缺乏有效的监督,公权力的腐败是没有底线的,由此造成的浪费、社会不公、甚至是社会道德垮塌,能达到何种令人发指的程度……

    于是,这个对于联邦机构而言,相当烦琐的财务监督制度就这么顺利通过,当然了,另外一个事实是:当时也并没有多少联邦机构可以用到这套法律,在政府机构工作的人员是绝对的少数,而且以后也多不到哪里去,因此,即使有人反对,也形成不了多数意见。

    如今,澳洲联邦机构的规模确实非常小,毕竟穿越者中的绝大多数,不是在搞自己的科研,就是在搞自家的生意,或者在军队里实现自己的儿时梦想,大伙普遍对于公众服务这类事情比较兴趣寥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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