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九条。主要内容:第一条规定百姓可自由买卖,私人制盐须得政府许可,私人所制之盐须存放在朝廷指定的仓坨。由朝廷管理,以防私运,盐非经朝廷准许不得向国外输出。第二条废除盐商专卖之“引岸制”,实行就场征税,盐场以其产盐数量为标准分为四等。第三条盐的场价由制盐人代表按照盐的等级制度及供求状况,议定公告。购盐者先纳税,后购盐。第四条盐分为食盐、渔盐、两类。第五条盐税税额:食盐每两百斤征税五钱,不得重征或另行附加,渔盐每两百斤征税一钱。第六条盐务机关,由朝廷设盐政衙门和巡盐衙门,地方锦衣卫派员监督,各产盐场区设盐政衙门及巡盐衙门。盐政衙门及其所署盐场公署主管盐的生产、放销、仓坨管理,巡盐衙门及其所属分所主管盐税征收和查缉私盐。第七条户部增设盐政大使,依据本法负责对盐政的改革等事宜。
除了盐税,李兴之还把目光放到了矿税方面,大明建国之始,朱元璋为了恢复民生,将商税定到了极为恐怖的三十税一,故洪武年间,明朝的矿税仅仅五千两,永乐年间,明朝的政治、经济和军事得到了飞速的发展,但朱棣因为得国不正,并不敢进行税制改革,朝廷的矿税年仅十余万两。
此后大明历代君王亦不敢违背明太祖祖训,故此至万历朝大明的矿税和商税依旧保持在三十税一。
万历皇帝为改变这种局面,朝廷便下达明旨由百姓和商户主持开矿,而朝廷则收取税利,所谓“开矿以济困乏”
第449章 盐铁专卖(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