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更为重要的理论问题。在这里,它又引出了“别情”和“随情”这两个概念。
从前后文所阐述的实际意义来看,所谓“别情”,近于我们现代哲学中所言的特殊性、各别性。它是具体的,与业经概括提炼的“味”不同。它又是能体现共同性的,与偶发性的“不定的情”也不同。如果说,“味”以概括的、集中的、共通的面目出现,那么,“别情”就使“味”的具体呈现成为可能。《舞论》第六章说:“所谓味有什么词义?答曰:具有被尝的性质。”在释介“别情”时,则反复强调其“被分别表明”的意蕴。这就是说,“味”仅仅处于一种“可被尝”而未能被尝的状态,而“别情”则可将“味”“分别表明”。“味”因“别情”而赋形,“味”产生于“别情”之中。
以“戏剧之味”举例,“滑稽”这一“味”,“产生于不正常的衣服和妆饰、莽撞、贪婪、欺骗、不正确的谈话、显示身体的缺陷、指说错话等等别情”;“暴戾”这一“味”,“产生于愤怒、抢劫、责骂、侮辱、诬蔑、攻击的言语、残暴、迫害、猜忌等等别情”。
由此我们可以断言,在戏剧中论及“味”和“别情”的关系,指的乃是:戏剧的各种基本情调,产生于一系列纷繁复杂的具体情态之中。
“别情”讲究的是“分别表明”,但是,是否能真正被表明,还得赖仗于一定的手段。这种手段须与“别情”具有同一性,即能按照“别情”的需要取得预期的效果。如果说,“
二、味和情(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