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笑;
(二)用“同义字”——指两个意义相差不远但又迥然不同的调换,引观众发笑,如称偷窃为“拿走”之类;
(三)用“唠叨话”——指一个人尽情啰唆而引起旁人厌烦,而旁人越厌烦他越要啰唆唠叨,引观众发笑;
(四)用“变形字”——指借原字的字根、字源故意造出怪字,读出来产生了滑稽的含义,引观众发笑;
(五)用“指小字”——指在名词前加不适当但又好笑的幼称、昵称、蔑称,如果被修饰的对象是堂皇苍老的,则更可笑;
(六)用“变义字”——指以故意的读音错误造成变义,引观众发笑;
(七)用“言辞的形式”——指用遣词造句上的错误,即言辞组织形式上的荒谬性,引观众发笑。
除了言辞之外,通过事物的特殊运用也能引起笑,这有以下一些办法:
(一)“转化物”(丑化之物或美化之物)——指借故把别人转化为一种丑化之物,或把自己转化为一种美化之物,结果适得其反,自食恶果,引起观众发笑;
(二)“骗局”——指剧中人耍了一个骗人的滑稽花招,引起观众发笑;
(三)“不可能的事”——指异想天开、了无边际的大话或梦想,引起观众发笑;
(四)“可能而不相干的事”——指那种合理与不合理、可能与不可能交相混杂的想望,正因为有合理和可能的成分存在,因此那部分不合理
第四节 亚里士多德学派的《喜剧论纲》(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