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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待请求和申诉,复查之后当告知。
法院开庭审判案,四个日期要在先;
送达起诉书副本,十日前给被告人;
开庭和时间地点,三日前告检察院;
六类人员齐参与,五日前传与通知;
若属公开审判案,三日以前出公告;
被告姓名和案由,开庭时间和地点;
若属建议延审案,一月以内补查完;
闭庭送达判决书,当事人和检察院;
若属当庭做宣判,五日以内要送达;
若属定期做宣判,宣判之后即送达;
法庭审理公诉案,二月以内当宣判;
若有事由审不完,至迟不超三个月;
法定事由需延长,死刑或附民诉案;
还有四类重大案,上级再批延三月;
改变管辖审理案,收到之时计时期;
若属建议延伸案,移送之后重计算;
简易程序审理案,二十日内要审完;
可能判刑超三年,可延至一个半月;
速裁案件独任判,十日以内要审完;
可能判刑超一年,最长不超十五日;
严重国安恐怖案,人在境外仍可判;
重病无法出法庭,超过半年缺席判;
若属受理自诉案,三日之内做两事;
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刑事办案程序细则流程(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