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1至4日;
若属三类重大案,可请延长三十日;
检院批准逮捕后,二十四时内讯问;
逮后抓紧快侦查,不得超过两个月;
案情复杂难终结,经批可延一个月;
四类案件更难结,省检可批延两月;
可判十年以上刑,经批再延两个月;
另有重罪又发现,依法重新记时限;
监察案件检院拘,留置措施自动解;
拘留以后十日内,决定逮捕或取保;
情况特殊来不及,最长不超十四日;
检院仍有立案权,十四日内拘转捕;
如在特殊情况下,还可再延一至三;
与案无关扣押物,三日以内要归还。
受理公诉起诉案,三日以内做两事;
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应当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代理人;
审查起诉一个月,重大复杂延半月;
速裁案件十日诉,一年以上十五日;
认罪认罚值提倡,各种意见须听取;
认罚须签具结书,特殊人群可不签;
改变管辖重计算,受到之日再计算;
退补一月内完成,两次为限重计算;
审查决定若不诉,文书应送被害人;
如果被害人不服,七日之内提请求;
若被不诉人不服,七日之内提申诉
刑事办案程序细则流程(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