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叶家有仙名良辰

首页
关灯
护眼
字体:
第十三章 司法千年痼疾
   存书签 书架管理 返回目录
见不鲜。

    跑偏的口供中心主义

    现代证据法学,讲究证据互相印证。在严谨的现代刑事诉讼中,口供是被严格限定的证据种类,而在中古时代却恰恰相反。中国古代的诉讼程序中,被告人口供是证明力最强大的证据,得不到被告人的自认,审判者一般不能轻易判决。在司法鉴定手段和证据法学都极为落后的古代,审判者判断证据的证明力完全依靠其个人好恶和业务水平。而收集各类证据组成证据链亦是非常困难的工作,因此让被告人干脆的认罪,成了迅速结案的捷径。

    睡虎地出土的秦简显示,在以法家治国的秦代“凡讯狱,必先尽听其言而数之,”意思是审讯当事人乃是一个案件的必要前提。秦简中的《封诊式》一篇,就记载有二十多份庭审笔录。为了能让审讯结果更加精确,古人还发明了“五听”这一绝学,要求审判者问讯时能做到细致观察当事人的表情、声音、动作等。可见在古代若是想做一个负责任的法官,不但要熟读法律条文,还非得练就一手“读心术”不可。毕竟,那个时代,还没有犯罪心理学一说。

    对口供的病态追求,本意是保护被告者的权益。法律对口供的强制要求,是对审判者绝对裁量权力的唯一一道防线。但是,机械的规定必然影响工作效率,因此,古代立法者亦对经审讯后得不到口供的情况做出了规定。唐宋以后的法典中都规定,在无法得到被告人供认的情况下,可以“据众证定罪”。“众”表示三人以

第十三章 司法千年痼疾(2/6)
上一页 目录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