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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风云人物演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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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7章 主导权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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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之预算;
    四、调查临时政.府之出纳;
    五、议决全国统一之税法、币制及发行公债事件;
    六、议决暂行法律;
    七、议决临时大总统交议事件;
    八、答复临时大总统咨询事件。
    第十二条参议院会议时,以到会参议员过半数之议决为准。但关于第四条事件,非有到会参议员三分之二之同意,不得决议。
    第十三条参议院议决事件,由议长具报,经临时大总统盖印,发交行政各部执行之。
    第十四条临时大总统对于参议院议决事件,如不以为然,得于具报后十日内,声明理由,交令复议。参议院对于复议事件,如有到会参议员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仍执前议时,应仍照前条办理。
    第十五条参议院议长,由参议员用记名投票法互选之,以得票满投票总数之半者为当选。
    第十六条参议院办事规则,由参议院议订之。
    第十七条参议院未成立以前,暂由各省都督府代表会代行其职权,但表决权每省以一票为限。
    第三章行政各部
    第十八条行政各部设部长一人为国务员,辅佐临时大总统办理各部事务。
    一、外交部;
    二、内务部;
    三、财政部;
    四、军务部;
    五、“交通部”。
    第十九条各部所属职员之编制及其权限,由部长规定,经临时大总统批准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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