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民国风云人物演义

首页
关灯
护眼
字体:
第237章 主导权之争
   存书签 书架管理 返回目录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于1911年12月3日公布,于1912年1月2日进行过修订。
    以下为修订后的文本:
    第一章临时大总统
    第一条临时大总统、副总统由各省都督府代表选举之,以得票满投票总数三分之二以上者为当选。代表投票权,每省以一票为限。
    第二条临时大总统有统治全国之权。
    第三条临时大总统有统率海陆军之权。
    第四条临时大总统得参议院之同意,有宣战、媾和及缔结条约之权。
    第五条临时大总统制定官制、官规,兼任免文武官员,但制定官制、官规,及任命国务员及外交专使,须得参议院之同意。
    第六条临时大总统得参议院之同意,有设立临时中央审判所之权。
    第七条临时副总统于大总统因故去职时升任之,但于大总统有故障不能视事时,得受大总统之委任,代行其职权。
    第二章参议院
    第八条参议院以各省都督府所派之参议员组织之。(原案第七条)
    第九条参议员每省以三人为限,其遣派方法,由各省都督府自定之。(原案第八条)
    第十条参议院会议时,每参议员有一表决权。(原案第九条)
    第十一条参议院之职权如左:
    一、议决第四条及第六条事件;
    二、承诺第五条事件;
    三、议决临时

第237章 主导权之争(4/6)
上一页 目录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