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颁布出去了。
北直、山东、江南、浙江沿海居民均属迁海范围。
清廷强令江南、浙江、山东沿海居民,分别内迁30~50里,商船民船一律不准入海。
其中山东地区曾连续内迁3次。
为了监督,清廷派满大臣四人分赴各省监督执行,违者施以严刑。
四省中尤以山东为最严。沿海的船只和界外的房屋什物全部烧毁,城堡全数拆除,越界者不论远近立斩不赦。
凡迁界之地,房屋、土地全部焚毁或废弃,重新划界围拦,不准沿海居民出海。迁界之民丢弃祖辈经营的土地房产,离乡背井,仓促奔逃,野处露栖,“死亡载道者以数十万计”。
同时严格禁止商民船只私自入海,不允许用大陆的产品、货物进行海上贸易,有违禁者,不论官民,俱行正法,货物充公,违令者之财产奖给告发之人;
负责执行该禁令的文武各官失查或不追缉,从重治罪;保甲不告发的,即行处死;沿海可停泊舟船的地方,处处严防,不许片帆入海;
如有从海上登岸者,失职的防守官员以军法从事,督抚议罪。
迁海令的实行,使农业、渔业、手工业及海外贸易都遭受很大的摧残。
人民生计断绝,流离失所,其间曾不断发生激烈的反迁海斗争。迁海令的施行,不仅给社会经济带来严重恶果,而且,由于沿海空虚,海盗乘机活动,造成沿海社会治安更不得安宁。
第十六章 迁海令(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