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大明阁臣

首页
关灯
护眼
字体:
第十三章 赔罪(下)
   存书签 书架管理 返回目录
    弘治一十七年三月,京师,奉天殿,朝会。

    弘治皇帝坐在龙椅上,正聚精会神的听着殿下大臣们的奏疏,正值中年的他,腰已佝偻,发丝泛白,但殿下的文臣武将无一不带着深深的尊敬,打心中的尊敬!

    尊敬中带着一丝担忧。

    兵科给事中张弘出列班,道:“臣上书六事。”

    弘治皇帝看了看这言路班子,摆了摆手道:“说。”

    “其一曰:择守备,苏松备倭都指挥既不堪任,宜于巡按御史所论荐中择其能者代之,不必远举以致纷扰。”

    “其二曰:处宪臣,浙江按察司佥事胡瀛兼理水利捕盗,治在太仓州,太仓新设州治百事,所需民恐不堪,宜令每岁往来巡历事竣仍回本司。”

    “其三曰:除海盗,海盗以船为家,造船必假日月,用工匠宜于沿海等处,择有力良家方许造船籍,其县里姓名船皆有度,不许过大,又各异其色,令易辩识,有私造者重治之,则贼进退无所而成擒矣。”

    明朝施行籍贯制度,籍和贯是分开的,并非指一个意思,籍可分为医、农、商、匠、船等等,利于朱明王朝统治,比如严嵩便是匠籍。

    贯便是指的“黄册”所在地,比如陈瑀,贯杭州府钱塘县。

    “其四曰:均海利,谓海滨之民,以捕鱼为生,编竹为筏,随潮往来,宜令所司稍弛科禁,使之安业而盗自弭。”

    “其五其六曰:理盐

第十三章 赔罪(下)(1/7)
上一章 目录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