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漫步歌神路

首页
关灯
护眼
字体:
第二百五十一章 音协会议(五)
   存书签 书架管理 返回目录
5%,大约是……350多万。”

    “相似的,作词、演唱、编曲、演奏、磁带制作等环节的收入分成也是这样。”

    “如果有单位打算推出外国参与创作并且有版权人的作品,那么首先应该向音协申报,由音协和该单位共同和外国版权人联系授权,相关环节的收入根据具体签订的协议执行。”

    “每个赛季结束后,在下一个赛季开赛之前,音协有责任整理出所有参赛人员的税前收入报表以及相应的纳税额,并在音协管理的所有书面杂志上详细刊登,并附上赛季总结。而各个相关电视台也应该以新闻的形式播放收入名列前茅的参赛人员和赛季总结的重点内容。”

    “注意,由于要经过5年时间的检验,才真正选出一个赛季十佳作品,所以在这5年里,这样的收入分配要按照赛季末的积分进行5次,而5年之后入选十佳作品的相关参赛人员,将按相似的分配思路获得由流行音乐管理司管理的10%收入里的一成,也就是5年积累的总利润的1%,而剩下的9%,则用以作为全国其他地方性质的其他流行音乐比赛的奖金、引进国外先进流行音乐产业工业生产线的启动资金、支援国内其他科研、生产等领域的投资资金。具体的实际用途和中期规划,由流行音乐管理司日常决定。”

    “最后,我解释一下为什么专门提出将磁带录制者作为流行音乐创作的一个环节的原因:就我的感观,目前我们国内,除开有政治任务属性的作品

第二百五十一章 音协会议(五)(4/5)
上一页 目录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