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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郑之我是郑克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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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8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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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人。医博士掌以医术教授诸生”。更让人叹为观止的是唐朝医药管理机构及人员分工细化,职责明确,医药教育得到发展,医药人员均“考试登用,如国子(监)之法”。
    时间推进至宋代,中央政府为了加强医药管理,改进了太医局管理体制,专司设立了翰林医官院,专管医之政令和医疗事务,并有专管药政的机构“御药院”、“尚药局”,其中御药院保管国内外进献的珍贵药物,专为皇室贵族服务,而尚药局是为最高的药政机构,至于原来的太医局则专管医药教育。
    北宋施行王安石变法之后,推行新政,按“市易法”设立了国家的药物贸易机构“官药局”,后改为“太平惠民局”,这是中国历史上最早的国家药局,也使药物管理纳入国家法制管理的范围,由国家控制药物贸易,实行专营,制止商人投机,对制药实行监管。“官药局”创办后,率先颁布了药物标准《太平惠民和剂局方》(简称“局方”),推行了成药,降低了药价,对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疾病的救治、药物的贸易发展等都产生了很大的作用。宋代还曾以法律形式规定了医生的职业道德及医疗事故的责任,凡利用医药诈取财物者,以匪盗论处;庸医误伤致人死命者,以法绳之;主管官员不恤下属病苦者,亦予惩处。
    到了元代,蒙古人占统治地位的大元朝廷在设置御药院、典药局等管理机构为皇室贵族修制御用药物及和剂的同时,还设置有面向民间的药政机构,如“广惠司”、“广济提举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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