款中抽取三百万马克作为酬金。
合同中还规定,借款与还款必须使用德国马克。
德国人不太明白为什么要加上这一条,毕竟华夏的借款合同大多是以白银和英镑作为单位的,但总体看来,加不加这条都不会对己方产生什么影响,没有多做考虑便答应了。
合同分别用中,英,德三种语言拟定,由展长青和德华银行行长签字用印,青岛总府瓦尔德克和远东舰队总指挥作为见证人。
这份借款合同签订于民国四年,即公历1912年8月10,被后世称为《民四华德借款合同》。有趣的是,华夏和德国后世的史学家,都认为这份合同损害了本国的利益,并为此争执了半个世纪。
华夏人认为,这份合同涉及到西伯利亚矿藏,西伯利亚是华夏固有的领土,这份合同明显侵犯了华夏的主权和利益,是一份卖国合同。
德国人举出的例子更实际,在1912年,他们借给了华夏人八千万的真金白银,而在十年后,当马克跌落到一百万才能兑换一美元时,华夏人还给他们的几乎是一堆废纸!
当然,半个世纪的时间还很遥远,现在签订借款合同的双方,都坚信是自己占了便宜。
在合同签订的当天,展长青便向德国洋行下了第一笔订单,包括价值三千万马克的机床和成套工业设备,同时以每年为德方增加供应磺胺为条件,换取德国帮助北六省建造一座兵工厂,可以独立制造步枪,机枪,子弹和轻型火炮。兵工厂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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