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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8章 大明对倭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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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必须要上报镇倭大都督府。
    七、六国外交事务由大明理藩院代理。
    八、大明百姓再倭国犯罪,需要交由大明理藩院,由理藩院处置。
    九、六国海关税务变动必须上报理藩院才能改动。
    十、大明百姓可以在六国置地、办厂、开矿等等,六国不得阻拦。
    十一、六国享有内政自主权,但是六国重大人事任免例如内阁成员、兵部主要官员等,需要上报理藩院。
    十二、六国采用国王制,所有国王登基需要上报大明,由大明皇帝任命,并授予金印,否则该国王为不合法。
    十三、六国每国至少要派遣不少于两个继承人到大明太学进行学习。
    十四、除本岛以外的土地,都归大明所有,倭国沿海十公里以外为大明领土。
    十五、六国官方语言为汉语,六国必须努力推行汉语教育。
    十六、六国必须在二十年内全部废除倭国文字,二十年后在公众场合不得用倭语说话。
    十七、六国必须废除其文化,全面学习大明文化,不得进行任何非大明的节日、民俗等纪念活动。
    十八、六国以关税为抵押向大明皇家银行贷款各一千万两,用以恢复战争损失,贷款利息为百分之二十五,分二十年还清。
    十九、还清贷款之前,六国海关税由大明代管。
    二十、六国废除天皇世系,任何人不得举行相关祭祀、悼念等活动。

第598章 大明对倭二十一条(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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