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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五六、眼前一亮:无效抵押合同有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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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期限届满后,原告称被告只归还1995年4月 20日前的利息,尚欠贷款本金及其余利息,被告则未到庭;也未提供相关的证据。

    又查:原深圳湖贝金融服务社的经营范围为:办理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存款、贷款结算业务;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代办保险及其他代收付业务。办理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金融业务。1995年6月,原告由该服务社改制更名。该笔贷款,原告未经人民银行批准发放。

    再查:被告为全民所有制企业。

    以上事实的认定,有抵押贷款合同、公证书、借款借据、营业执照、庭审笔录等为证。

    本院认为:原告的前身深圳湖贝金融服务社将贷款发放给被告;超越了经营范围,故其与被告签订的抵押贷款合同无效。造成合同无效,原、被告均有责任。被告应将因此而取得的贷款返还给原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7条第1款、第16条第1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被告签订的抵押贷款合同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二、被告应返还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54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1995年4月21日起分段计至还款之日止。借款期内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逾期至1995年12月8 日止加收20%;1995年12月9日起至1996年4月30日按每日万分之五计;1996年5月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每日万

一五六、眼前一亮:无效抵押合同有戏(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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