务。
七、项目因增产需要扩大合作者或增加投资,必须经董事会一致通过,根据资金增加情况合理调整本协议有关分配比例的规定。
八、本协议有效期为签字之日起至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三十日,如需继续合作,另行签订协议。
九、本协议生效日,为董事会成立之日算起,未尽事宜由董事会协商解决。
十、本协议一式份,合作单位各执一份,董事会存一份。
甲方:深圳瀚海有限公司乙方:深圳湖贝金融服务社
(盖公章)(盖公章)
汤飞鹞(签字)庄宇(签字)
丙方:深圳永红实业公司丁方:深圳姹紫嫣红有限公司
(盖公章)(原件未盖公章)
黄林仔(签字)杨或然(签字)
合同签订完毕后,湖贝金融服务社随即开了两张共310万的支票(其中20万元是应杨或然要求的前期活动费,划到杨或然女儿杨飞燕作法人代表的来昆公司帐上),将290万元投资款划到杨飞燕作为法人代表的另一个公司——深圳姹紫嫣红有限公司在湖贝金融服务社开立的帐户上。
值得一提的是:明眼人一看,该协议书破绽百出:一是在总投资1800万元的股份中,四方协议投入1000万元,便占有股份100%的份额;二是合同的生效以董事会成立之日算起,反过来说,如果董事会迟迟不成立,这个协议
七十一、董事长家的投资项目(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