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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本三国一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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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三 第三百九十四回 似归原点(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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帕提亚帝国的城邦与阿契美尼德王朝相似,地处偏远的总督享有自治地位,但他们承认安息帝王的主权,并向中央缴纳贡金及提供军事援助。
    不过,帕提亚帝国时期的总督所管辖的地区较少,其声望和影响力都不如阿契美尼德王朝的总督,而在塞琉古帝国时期的半自治地区或王朝违抗中央政府已成司空见惯,这种情形在帕提亚帝国晚期也时有发生。
    帕提亚帝国政府由万王之王(安息君王)领导,万王之王维持多配偶制,长子通常会成为继承人。帕提亚帝国的君王会迎娶他们的侄女,甚至是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姐妹,这一点与埃及的托勒密王国相似,只有穆萨皇后下嫁自己的儿子是一个比较极端的例子。
    布罗修斯节录了一封阿尔达班二世在公元21年写于希腊的信件,收件人是苏萨的管治者,信件中提及到护卫、司库等具体的官职,也证明“君王可以以个人的名义干预地区的裁决及高官的任命,并可以检视个案。如果他认为这是恰当,他可以更改地方作出的裁决”。
    甚至到后来的萨珊王朝,其第一位君王阿尔达希尔一世统治时采用的贵族世袭职衔在很大程度上反映帕提亚帝国时期已采用这些职衔。
    安息贵族区分为三等,最高级的贵族是各地的君王,地位仅次于安息君王。第二等贵族是万王之王的姻亲,而最低等的贵族是地区部落的首领。
    到公元一世纪,安息贵族对于王位继承和废黜的事务上发挥更大的权

卷三 第三百九十四回 似归原点(四)(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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