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崎、横滨八处地方为通商口岸,中国商民可在此自由居住,并享受等同日本国民的待遇,日本军政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刁难。中国公民如在日本有犯罪行为,可依据日本法律审理,但必须有中国法官全称参与联合审理,并联合出具判决书,否则此次判决无效。
五、赔偿中**费以及各项损失费用共计三点五亿两白银,分二十年付清,年息百分之三。中国同意日本可以用实物抵扣,但必须经中国验收合格才能抵扣赔款,具体折抵价格由双方商定。
另外还有一个附加条款,就是从今以后,日本国内不得在军政机构和公共场所出现类似“支那”等带有侮辱性的称呼,原有的文件、资料、课本等印刷品必须销毁或更改,违反者将以治安罪的罪名进行处罚。这一条是应民间人士的要求加上去的,日本现在也只有乖乖接受了这种要求。
至于战俘方面,是另外谈的,不在这个合约里。陆征祥表示,按照国际惯例,现在中国手里的日军战俘,需要日本付出赎金才能放人,按照士兵五百元、士官一千元、尉官五千元、校官二万元、将官十万元、师团长、舰队司令、联合舰队参谋长算二十万元的价格。联合舰队司令、台湾总督和关东都督这种一把手,就按活的五十万元,死的十万元的价格。另外,医疗费、伙食费和监狱管理费另算,款到放人。
陆征祥还好心的提出:日本方面如果钱不趁手的话,这些人就得留在中国强制劳动,直到他们赚的钱能支付自己
第211章 《中日上海条约》(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