察使也要受巡府的节制,而这一体制,一直惯穿着整个中国的封建时代结束,才有所改变。
在这一方面,中国古代的法律和欧州古代的罗马法纟相比,就要逊色不少,尽管在古罗马帝国之后,罗马法系也受到了宗教的极大影响,但是罗马法纟中:公民在私法范围内权利平等原则、契约自由原则、遗嘱自由原则、“不告不理”、一审终审原则等,权利主体中的法人制度、物权制度、契约制度、陪审制度、律师制度等都已经深入人心,近现代的欧美各国建立的法制中,有许多原则和制度,都是采用自罗马法纟。
另外在审判定刑的程序中,中国执法机关是以疑犯的口供为第一,而罗马法系则是按口供、人证、证据、事实等各方面并重的原则。
而且在这个时代,欧州各国的法律也在逐渐脱离宗教的影响,吸取罗马法系中的优点,重新建立各自的新法制,按另一时空的进程,在三十多年以后,英国将发布《权利法案》,在一百多年以后,法国发布的《拿破仑法典》,都将使各自的法制大大提高。
因此中华帝国的司法部成立之后,商毅同时也决定,将在各省、府、州、县,都成立各级的司法部门,设立各级后法院、检查院、公安部等执法、审判机构,而且都是权力独立,直接对上级的司法部门付责,不受地方行政机关的控制。
虽然商毅制定的司法体系,和中国古代历朝的司法体纟有很大的不同,因此在提交给国会之后,也引发了非常激烈的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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