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这也是适应人们朴素的公平意识的一种法律思想,是由罪与刑的基本关系决定的,是预防犯罪的需要。”
“我打断一下。”一位脸有些长的家伙扬起了手里的手套,他的单片眼镜看起来颇为滑稽,不过这位曾经留学英伦和德国的法学博士可是当今法学界的四大权威之一。“海外的法律对于因为精神疾病等原因造成的限制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适用刑法的条件都有所宽待。我国历史上也有考虑年过古稀或垂髫童子都要减轻或免除刑罚,不知道在罪行相适应原则下这些特殊人群是不是能有所区别对待。”
“抱歉,我们司法科的建议是不放开任何的区别对待条件,同罪同罚,一视同仁。我们的刑法是对刑事犯罪进行惩处的法律依据,如果连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都做不到,那怎么能让大家对刑法的公正性有信心呢?”
“这根本就不是一码事,吴科长,我认为对于这些特殊人群的区别对待,恰好是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因为社会对这些人已经存在很多不公平的地方,如果法律对他们一刀切,反而是不公平了。而且这些人经过减轻刑法或者监管后对于社会的危害性已经降低到一个很低的水平,过于苛求对他们实施刑罚,是有失仁厚的行为。”
“公平,从来不是天生的,必须依靠人们的主观努力去争取。物竞天择的道理,诸位都没明白,所以即使有人在这个社会上处于不
第四百六十四节 帝国刑法修正案(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