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行为存在的前提,是有可抢的东西;绑架人质勒索赎金的前提,是人质有支付赎金的财力。如血酬定律所说,人质的命价,是由当事人支付赎金的意愿和能力决定的。在风险和成本相同的条件下,人质越有钱,抢劫对象越富裕,绑票和抢劫的收益越高。反过来说,抢劫绑票的对象越穷,抢劫的收益越低。低到得不偿失的程度,土匪就没法干了。
但是官府显然没有这种顾忌,不论是前朝的县衙门还是现在共和国的县政府,他们显然对于“天高三尺”的兴趣都是一致的。(不得不承认东方人的幽默往往表现的更加黑色一些,他们在绝望的环境里通过这种幽默来表达自己的无奈。)
因为南方的共和国政权对于自己政权的长期性表示非常高的质疑,为了追求短期血酬收入的最大化,合法的暴力集团也可以退化为土匪(这里是指传统意义上的土匪)。
比如广西玉林地区的军政长官黄骐(革命党人,还曾经参加过镇南关起义),比起当地的土匪却更加心狠手辣,一种捐税到了玉林就要完成几种。如酒税,到玉林便有了购米税、蒸馏税、入瓮税、卖酒税、喝酒税等等。有一次,玉林诗社以“诗”、“酒”二字举办征联竞赛,有一副获奖对联是这样的:
“将军囊涩加征酒,政府事忙漏税诗。”
黄骐知道了这件讽刺他的事情之后,就下达对做诗的人每人征收收入的30%、获了奖的征收20%的税。此令一出激起
第二百八十九节 共和万象千里行(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