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群穿明末之荒海平波纪

首页
关灯
护眼
字体:
173 财产章程
   存书签 书架管理 返回目录
解释权归《红楼公约》的签字人,如若有修改,需经过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方能生效。
    此据。公元----年----月----日,签名于右。”
    李俊明念完后,不少人拿过文稿又看了一遍,这时有人发问道:
    “这个……这个,在《红楼公约》及其衍生法律适用范围里?这是个什么意思?”
    此人发现这句话里多出了一个定语修饰,立刻敏感地提出了疑问,于是这个问题再度引发了一场大讨论。
上一页 目录 下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