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话后,直接道:“之前各位专家讲得都非常好,我就不画蛇添足了,我只提三点意见。”
顾永光赶紧端起茶杯喝了一口水,来了来了,要放大炮了。
”第一个问题,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性质问题。无论是《宪法》还是《土地管理法》,这两个上位法都没有对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性质给出明确规定。从物权的角度,国有土地使用权应该属于用益物权,是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注意,只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而没有处分的权利。处分的权利归谁所有,归所有权人所有,也就是国家所有。我们这一稿暂行办法,缺了一个重要条款。如果土地使用权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随意对土地进行处置,如何对土地使用权人进行处罚、限制,暂行办法是没有作出具体规定的。“
”什么意思呢?比如说,土地使用权人花了100万拿了一块工业用地,然后拿这块地去做房地产开发,这就钻了空子。土地主管部门当然可以通过照合同与土地使用权人事先约定,违法合同对其作出处罚甚至无偿收回土地,但这又面临着一个问题,那就是缺乏上位法的支持。所以,要解决这个问题,国家层面上,要推动物权法、民法典的制定……。“
一个专家插话道:”傅松同志,你的意见确实是好的,但全国层面上的法律制定是个浩大工程,短时间内很难做到。“
傅松笑道:”我就是提个大方向,这是将来要努力实现的目
第477章 开喷(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