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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囚徒日记(全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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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一份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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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年(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确定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〇四年四月十五日起执行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止)。
    三、被告人高小熊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与原判犯盗窃罪两罪并罚,总和刑期十八年八个月零十一天,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确定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〇四年四月十五日起执行至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止)。
    这份判决很长,我看的时间不短,李科长也没有催我,耐心的等我看完,对我说了一句更加让我心惊肉跳的话:“我们准备也给你做出加刑处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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