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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元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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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4章 京华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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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所有权与安南人一致,永无期限限制。
    第九条,京华集团驻安南都统司辖区内的一应办事人员,均免于安南刑罚,如其确实涉及杀人、抢劫、淫邪等恶性案件,可由都统司搜集证据并请求与京华集团设立联合调查组及联合审判庭处置,安南都统司不得自行捉拿、羁押、审判。
    第十条,安南向京华集团采办一定数量之军械(譬如在安南都统司所需军械之半数以上),同时准许京华集团于安南都统司辖区任意地点设立军械厂,此为京华集团确保安南平靖之所需,亦大明帝国之期望,安南都统司及其民众不得设立障碍。
    第十一条,为保障安南之安靖,安南都统司允诺,大明帝国广西黄氏土司之狼兵,可于安邦、京北、山南、外清化四宣抚司之地随意驻扎。
    第十二条,为保障安南之安靖,安南都统司允诺,大明帝国广西岑氏土司之狼兵,可于太原、山西、宣化、兴化、清化五宣抚司之地随意驻扎。
    第十三条,为保障安南之安靖,安南都统司允诺,京华集团可于升龙城及海阳宣抚司之地任意驻扎武装力量。
    第十四条,为保障安南之安靖,安南都统司允诺,京华集团可于安南都统司辖区任意海洋、河道通航,并于任意海港、河港驻泊舰队。
    第十五条,为感谢京华集团及广西土司在此次平叛战争中所立下的殊功,凡黎逆、郑逆及任意附逆人员所被罚没的财产(包括且不限于土地、房屋、仆佣等),

第754章 京华十六条(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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