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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根律师也有春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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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75章 现场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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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原告的证明目的,被告不予认可。

    证据二、差旅费,包括加油费、高速路过路费、停车费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认可,该费用具体花在何处,出差是否是为了合作社事务,我们无法确定。

    质证完毕!”王川道。

    “原告,你主张五千元工资,有证据吗?你们双方签过书面文件吗?”女法官问道。

    “没签任何文件,当时双方是口头约定的。”原告代理人道。

    “有录音或者其他证据吗?证明双方之间的约定。”女法官提示道。

    “没有!”原告代理人道。

    “原告,你说是二零一三年五月入职,同年五月底辞职的,在这期间你上班有没有打卡或者签到?原告张来旺,请你回答。”女法官盯着一直坐在原告席上,身材干瘦的三十来岁男子,问道。

    “我不用去合作社上班,我只要能销售出去大桃就行。也不用签到、打卡什么的。”张来旺道。

    “平时合作社给你分配工作吗?”女法官问道。

    “平时就是合作社需要摘大桃和除草之类的,会用大喇叭广播,我们就过去。其他时间我们爱干啥就干啥。”张来旺道。

    “你们是指全体合作社社员吗?”女法官问道。

    “是。”张来旺道。

    “原被告,你们有没有调解的意愿?”女法官问道。

    “原告愿意调解。”原告

第675章 现场开庭(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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