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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根律师也有春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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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9章 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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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的, 我们也是后来才知道的。房产已经过户了, 具体是谁在住就不清楚了。”三七分发型男律师道。
    ……
    万胖子和王川以善意取得进行抗辩,法官当然要审查整个交易过程是否符合善意取得的法定条件。
    二零零七年十月一日实施的《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对善意取得的规定如下: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 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 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也就是善意取得):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 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 参照前两款规定。
    (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一日起《物权法》因为《民法典》的正式实施而失效, 但是《民法典》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 与《物权法》没有差别。)
    王川和万胖子在开庭前对《物权法》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进行了多次的探讨, 也搜集了不少案例来佐证自己的主张。
    所以在方才头发花白男法官问的每一句话,王川和万胖子都知道其用意, 而且都能提出

第489章 善意取得(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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