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日)不用再来上班了,把之前签字的《计件工资确认单》还回来。被告称单子丢了,并要求原告支付工资。两人都比较激动,吵的比较凶。
(能不凶嘛,双方都开始互相问候祖宗八代了!)
第一份证据证明被告不让原告工作的具体时间是二零零九年十月十五日,此后原告没有再去过被告处。
第二份证据,《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计件工资确认单》上关于原告入职和离职时间及完成工作情况的描述的书写时间是在二零零九年十二月后,而被告书写的‘做完后统一结算’及签字时间是在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之前,前后两个笔记的形成时间不一致。原告提供的《计件工资确认单》曾经被篡改过,关于入离职时间和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的描述不是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
第三份证据,《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证明原告不是普通的技术工人,他曾于二零零七年考过了司法考试,对劳动法的相关规定非常清楚。他是在利用自己熟知劳动法律法规的优势,搜集证据后通过诉讼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份证据,原告参与诉讼案件汇总表,据不完全统计,自二零零七年至今,原告在冀省、津市、帝都等地先后代理第三人劳动争议案件五件,作为申请人和原告参与案件诉讼十五件。
仅二零零九年一年,原告起诉的劳动争议案件就多达八件(同一案件产生的劳动仲裁和诉讼不计算在内),根据判决书显示,在二零零九年,原告在
第468章 职业碰瓷人(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