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九月三日至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日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三万三千七百五十元;
三、判令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五千六百二十五元;
四、判令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一万一千两百五十元;
五、诉讼费、诉讼保全费两千三百二十元和鉴定费一万三千五百元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原告于二零零九年九月三日开始在被告处上班,工资计件,做三千张办公桌,每张办公桌提成十五元,共计计件工资四万五千元。
截止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原告已完成了三千张办公桌的制作。同年十二月三十日被告在无任何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违法解除了其与原告的劳动关系并拒不支付原告工资。
原告二零零九年九月三日至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日的月平均工资为45000元÷4=11250元。被告未与原告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因此被告应当支付二零零九年九月三日至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日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1250元/月×3月=33750元。
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日,被告违法解除了原告的劳动关系,被告应当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5625元,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11250元。
原告身为一名员工,处于弱势地位,被告作为强势一方,长期拖欠原告的工资,对原告的工作及生活都造成了
第467章 存粹二把刀!(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