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体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所以我理解,‘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仅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比如某劳动者自进入某一企业工作开始连续在该企业工作了十年,如果该劳动者在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前或者期满当日提出续订劳动合同的,则期满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二种情形,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的。
如员工已在同一企业连续工作满十年,此时他已五十二岁,距离六十岁退休年龄不足十年。
在此情况下,如果他所在的用人单位进行改制,确定于重新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则应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265章 一定要沉住气!别飘!(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