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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华1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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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4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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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臣民得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任便居住往来,并经营商工业等各项生意。
    第四款中国!政府允将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各矿开采权,许与日该国臣民。至于拟开各矿,另行商订。
    第五款中国!政府应允,关于左开各项,先经日该国政府同意而后办理:
    一、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允准他国人建造铁路,或为建造铁路向他国借用款项之时。
    二、将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各项税课作抵,由他国借款之时。
    第六款中国!政府允诺,如中国!政府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聘用政治、财政、军事各顾问教习,必须先向日该国政府商议。
    第七款中国!政府允将吉长铁路管理经营事宜,委任日该国政府,其年限自本约画押之日起,以九十九年为期。
    第三号
    日该国政府及中国!政府,顾于日该国资本家与汉冶萍公司现有密切关系,且愿增进两国共通利益,兹议定条款如左:
    第一款两缔约国互相约定,俟将来相当机会,将汉冶萍公司作为两国合办事业;并允如未经日该国政府之同意,所有属于该公司一切权利产业,中国!政府不得自行处分,亦不得使该公司任意处分。
    第二款中国!政府允准,所有属于汉冶萍公司各矿之附近矿山,如未经该公司同意,一概不准该公司以外之人开采;并允此外凡欲措办无论直接间接对该公司恐有影响之举,必须先经该公司同意。
    第四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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