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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8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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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负担,仍旧是地租
    就地租形态而言,清后期主要是实物地租,但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地主剥削需求的增长,货币地租逐步扩大。
    就佃户对地主的人身依附关系而言,清后期有所松驰,主要表现大永佃制的扩大。所谓永佃制是指佃农对其租种的土地有永久性耕种权的一种租佃制度,其基本特征在于土地的所有权同使用权永久分离。在永佃制下,土地被分为田底、田面,或田骨、田皮二部分,地主对土地的所有权只限于田底或田骨,佃农对田面或田皮有永久的使用权;地主不能任意撤佃或收回白种。佃农则可以转让、抵押或出卖佃权。
    但另一方面,广东无论土客,其传统宗族关系非常牢固,地主和佃户之间往往存在紧密的宗族联系。地主对佃户和半自耕农的控制,主要体现的族权为表象的宗法体制。
    例如在广东,约有70%的田地,被宗族领有,而宗族中的大户,则是实际上的地主,而小宗,则以半自耕农和佃农的身份依附在宗族之中。
    “所以,我们不能简单的套用‘历史经验’,广东有他的特点,”李颖修说,“要控制农村,把广大的自由劳动力赶进城市,赶进军队,让人数最多的阶级和我们同心同德,不在于土地的平均分配,而在于瓦解宗族对农民人身的控制。”
    “管他宗族不宗族,逃不过一句话,‘谷贱伤农’。压低粮价,对整个广东农村实行无差别打击。同时,在低粮价的情形下,收购粮食,建立军粮储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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