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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之最风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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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布植党羽养虎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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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来,依照武帝的六条之规,刺史只有监察之权,只能监察二千石长吏措施是否得当,不能干预地方行政,但是,既有监察之权,为了能更好地监察地方长吏,一些刚强的刺史就开始插手地方政务,私自听取吏民的诉讼,积久成习,刺史干预行政也就变成了既定的事实。到得本朝,皇帝不但承认刺史有这样的权力,而且往往下诏书要求刺史亲预庶政,特别是对一些重要的行政举措,如“罢盐铁之禁”、修治河渠、赈济灾民等,通常在下达任务时“刺史、二千石”并列。有时候,刺史不仅是干越,乃至取而代之了,如也是在今年被拜为交州刺史的贾琮,到任后,因地方赋敛过重,兼是在兵凶之后,他就自作主张地“简选良吏,试守诸县”,这简直是把郡县长吏完全放到一边,直接处理郡县政务了。
    相比前汉武帝时的刺史,本朝的刺史不仅监察范围扩大,可以插手郡县政务,而且弹劾专奏之权也加重了。本来刺史所奏之奏章,需要经过朝廷公府的覆案,“旧制,州牧奏二千石长吏不任位者,事皆先下三公,三公遣掾吏案验,然后黜退”,如果刺史不法,则由公府弹劾,但到了本朝初年,覆案之权不再委任三府,“(光武)帝时用明察,不复委任三府,而权归刺举之吏”,於是尚书专擅於内,地方选举劾奏之权则转归刺史。并又在本朝,刺史又有了选举之权,“建武十二年八月乙末诏书:……,司隶、州牧岁举茂材各一人”,每年可举一人为茂材。
    秦朝时,监御史有领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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