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國內,必須要等到你拿到了檢察院的起訴書之後,律師才會被允許來見你。」李健解釋道。
「案子已了結,生米做成了熟飯,請律師還有何用?」楊凡又問。
「唉,依我看請律師是白費金錢,我進看守所已有一年多了,從未聽說過有誰在法庭在因律師的作用而被當場無罪釋放的。我的感覺是,從某種意義上說,起訴書就是判決書,因為從未見過有人拿到了起訴書而能無罪平安地離開看守所的。所以,求人不如求已,與其白花冤枉錢,不如省下律師費改善倉內的生活,倒來得實際些。不是有人說過,身體是革命的本錢嗎,我就非常贊成這成句話。」李健滔滔不絕地發起牢騷來了。
「是啊,李健說得對,請不請律師都一樣。我第一次進看守所好不容易等拿到起訴書時,當時的第一個想法就是設法儘快請一名好律師,以便開庭時能幫上自己一把,後來才知其實律師鬼用都沒用。律師除了在庭上拿出其早已準備好的辯護稿照本宣讀一遍外,就是能告訴你有關案子檔案中的一些內容,因為按規定律師可以閱檔。特別令人氣憤的是,我那個律師見到法官腳就軟,在庭上,我作自我陣述時,一名審判長、兩名陪審員和一名書記員倒還認真在聽,可等我的律師為我作辯護時,其中一名陪審員出去接電話了,餘下幾名法官顯然已越聽越不耐煩了,有些心猿意馬了。也許是怪律師的辯護辭太長了,律師還沒有念完一半,就被審判長喝住了。審判長說:黃律師你不用再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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