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的步骤就比较复杂了。
通常并购一家上市公司的第一步,是要向被并购方发意向并购书,这是收购惯例并非法律要求的必须步骤。
不过呢,发并购书的主要意义在于了解被并购方的态度。一般公司并购都是善意并购,也就是经过谈判、磋商、并购双方都同意后才会有并购发生。
如果被并购方不同意并购或坚决抵抗,即出现敌意收购时,并购不会发生。
先发出并购意向书,投石问路,若被并购方同意并能够,就会继续向下发展,若被并购方不同意并购,就需做工作或就此止步,停止并购。
这样,经由意向书的形式,一开始就明确下来,免走弯路,浪费金钱与时间。其次的意义在于意向书中将并购的主要条件已做出说明,使对方一目了然,知道该接受还是不该接受,不接受之处该如何修改,为了下一步的进展做出正式铺垫。
第三点的意义在于因为有了意向书,被并购方可以直接将其提交其董事会或股东会讨论,做出决议。
第四点的意义则在于被并购方能够使他正确透露给并购方的机密不至将来被外人所知,因为意向书都含有保密条款,要求无论并购成功与否,并购双方都不能将其所知的有关情况透露或公布出去。
有此四点意义,并购方一般都愿意在并购之初,先发出意向书,从而形成一种惯例。
当然,这种传统的并购方式相对比较柔和友善。
第五百三十二章 RB经济,收购开端(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