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役终身。且非所有人都能的到皇帝的恩赦,只有那些年老多病、事亲养老、元犯情轻、特旨停放之人才能有机会遇赦拣放。而根据犯罪人的自身条件和旨意内容不同,恩赦的方式又可分为量移、降配、拣选的放归四类。
随着配隶刑的适用范围不断扩大,配隶之刑早已失去了其原本宽贷死罪的本意,而成为官吏们枉法狂滥的用刑工具。伴随着配隶刑的弊端日益显现,朝廷内外对其进行改革的呼声日益高涨,宋代统治者也从以下几方面对配隶刑进行了改革。
首先,从配隶刑自身入手,对配法进行删定,且别立居役之法,对配隶刑确定不同刑期;其次,尝试恢复肉刑,借以弥补配隶刑等生刑无法有效遏制犯罪的软肋;最后,还设置了圜土之刑,将犯人统一起来进行管理,使其“昼则逸作,夜则居之”。
但是,所采取的这些措施都收效甚微,且大多数改革都不免于流产,而配隶刑的弊端依然困扰着当局。
作为有宋一代的王法,其影响并不仅限于有宋一朝,对后世法制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元代的刺配刑、出军刑,明清两代的刺字刑、充军刑,无不脱胎于宋代的配隶刑,且作为当世之常法,时常行用。
从客观上来说,配隶法的初行是有着积极意义的,既体现出统治者的恤刑之心,宽宥百姓之意,也威慑了犯罪,而且,配隶人还能为社会创造经济价值,增强了国家的国防力量。
但是在这样人治大于法治的时代,再
第九章 点视(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