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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古奇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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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学无止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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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秩序,提高工程监理质量与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注册监理工程师,是指经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按照本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人员,不得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注册
    第五条注册监理工程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执业。
    第六条注册监理工程师依据其所学专业、工作经历、工程业绩,按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划分的工程类别,按专业注册。每人最多可以申请两个专业注册。
    第七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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