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其成果,就是《民法大全》。
这时,已是东罗马帝国时期了。
罗马法在世界古代社会,堪称最为系统完善。它包括两大部分:公法和私法。公法是关于政府的,私法是关于个人的。私法与公法相比,私法更重要。
私法分为三个部分:人法、物法、诉讼法。这三个部分当中,人法又最重要。人法规定了什么是法律意义上的人,条件是具备人格,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符合这三个条件的就是人,不符合的就不是人。
奴隶不符合这三个条件,所以奴隶没有人权。
人权在罗马法当中就是身份权,包括自由权、家族权和公民权。有自由权,就是人;有家族权,就是男人;有公民权,就是罗马人(请参看本中华史第二卷《国家》)。
在罗马,这三种身份权是可以分开的,因此也可以部分或全部丧失,叫人格减等。丧失家族权叫小减等,从此不是男人;丧失公民权叫中减等,从此不是罗马人;丧失自由权叫大减等,从此人格尽失,不再是人。
这就是罗马的法定人权。
人权既然是法定的,那就不是天赋的,因此可以依法授予或剥夺。如果被授予公民权,就有了罗马公民的权利和义务;被剥夺自由权,则从自由人变成了奴隶。
没人愿意失去人权,所以谁都不敢以身试法。
执政官和皇帝也一样,他们害怕的是元老院。元老院虽然没有行政权,只能对执政者提出建议和忠告。但是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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