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自建核电站,还没有具体的审批路线。
现在同样存在这样的“合规问题”。
按照1986年颁布的《华夏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规定,核电船作为核设施投入运营,必须申请核设施运行许可证和安全许可证。
取得《核设施运行许可证》要具备四个条件,其中第二条规定:“所选定的厂址已经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门、计划部门和国家核安全局批准。”
可是核电船是移动的核设施,它根本不需要“选定厂址”,那么批不批?
这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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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安全局从科技口调整到环保口,班子队伍刚稳定下来,就接了个烫手的山芋。
于是局里组织了一次质询会,由东华实业集团总经理罗浩带队来局里汇报情况,核安局各位领导和有关部门提出问题,由东华方面来解答。
至于核电船的情况,由王宏斌带着远东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比利比诺核电厂的生产主管、机械工程师帕威尔.舒金作介绍。
听完情况,请东华及外企负责人退席后。
核安局的马局长问大家:“我们下步怎么办?”
核电一处处长的意见是:“没法批,法规上没依据......不如让赵省看着办。”
他话里的意思就是,让省里担责任,省里同意,想用就偷着用
第三百二十八章 一则消息(3/8)